7月11日金融一线消息,据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显示,江西进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多项违法行为类型,被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15.46万元。违法行为类型如下:
1.违反金融统计相关规定;
2.违反账户管理规定;
3.违反反假货币业务管理规定;
4.违反人民币流通管理规定;
5.占压财政存款或资金;
6.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
7.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8.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同时,夏某(时任江西进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黄某发(时任江西进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经理)对江西进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1.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2.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被各处罚款人民币4.5万元。
张某(时任江西进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银行部总经理)对江西进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被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网友留言(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