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京蓝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投资者可参与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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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7月8日晚间,*ST京蓝(维权)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92025002号),2025年7月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5〕3号)。

  根据证监会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ST京蓝涉及的主要违规为:*ST京蓝子公司中科鼎实为了实现业绩承诺,在“苏化1号”项目中“原位热脱附基础建设”相关工程未施工情况下,通过虚假投入成本方式确认完工进度虚增2020年收入、成本和利润,导致京蓝科技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虚增营业收入16291.03万元,占当年披露的营业收入的14.06%,虚增营业成本9654.67万元,占当年披露的营业成本的4.3%,虚增利润总额6636.37万元,占当年披露的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67%,虚增净利润5770.75万元,占当年披露的净利润绝对值的2.27%。

  在此次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前,早在2023年7月12日*ST京蓝就第一次遭证监会立案,并于2023年11月23日收到证监会的正式行政处罚。业绩方面,*ST京蓝2024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3.78亿元,同比增长153.69%;归母净利润亏损1.1亿元,上年同期盈利10.56亿元;扣非净利润亏损1.19亿元,上年同期亏损13.98亿元。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ST京蓝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投资者可参与索赔。暂定:于2021年4月27日至2025年5月30日之间买入*ST京蓝,且在2025年5月31日之后卖出或持有*ST京蓝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ST京蓝维权入口)

  (本文由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张云律师,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学硕士,对证券金融类法律有着深入研究,从事证券诉讼多年,积累大量为投资者胜诉获赔案例)(张云律师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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