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兴能源“踩雷”信披红线,巨额罚单后投资者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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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远兴能源(维权)披露公告称,公司收到内蒙古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其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遭处罚,引发市场关注。

  回溯事件,2009年12月10日,远兴能源等与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暨增资扩股协议》,约定远兴能源向中煤能源转让蒙大矿业51%股份,后续各方按比例增资扩股,远兴能源持股降至34%,并明确基准日后蒙大矿业矿权价款由原股东方承担。

  2020年12月21日,乌审旗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蒙大矿业,要求其支付矿权转让价款差价21.06亿元,该金额占远兴能源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7.32%。2021年11月17日,诉讼请求变更为22.23亿元。同年12月30日,一审判决蒙大矿业支付该款项,占远兴能源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8.35%。

  基于上述协议约定,此诉讼对远兴能源经营及股价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然而,远兴能源未及时披露该重大诉讼及进展,在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也未提及,直至2022年4月12日才首次披露。

  对此,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立案调查,并于2025年1月15日举行听证会。经查明,远兴能源的行为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多项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法。公司时任董事长宋为兔、董事兼总经理孙朝晖、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纪玉虎,因未勤勉尽责,被认定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听证过程中,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出多项申辩意见,如认为案涉诉讼未达披露标准、不构成《证券法》所述违法行为、不具备知悉条件、不存在主观过错且已整改等,请求不予或减轻处罚。但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复核后认为,案涉诉讼符合披露标准,公司构成违法,量罚适当,仅采纳了对违法事实认定中个别文字表述调整的申辩意见,其他申辩均未采纳。

  最终,监管部门决定对远兴能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对宋为兔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孙朝晖、纪玉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罚款需在15日内汇交指定银行上缴国库。当事人若不服处罚,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证券法》、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等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新浪股民维权平台提醒,于2021-01-01到2022-04-12之间买入股票,且在2022-04-13收盘时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远兴能源维权入口)

  本文创作借助AI工具收集整理市场数据和公司公告,结合辅助观点分析和撰写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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